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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 2024 23:25:13 GMT -9
环境的司法法律 斯帕卡在一般民主国家模式中,特别是在巴西建立的参与性民主国家模式中,司法程序必须具有高度参与性[1]。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某些情况下,与集体环境进程一样,该进程必须使公民能够以个人、团体或由中介实体为代表参与社会和国家的命运(参与进程)在整个程序中,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程序关系主体的强烈参与;不仅是法官的,也是当事人的(参与过程)[2]。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这里感兴趣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在对抗性程序中得到了突出的体现,受到联邦宪法的保障并受到宪法下规范的约束。 正如卡拉曼德雷所说,矛盾构成了现代民事进程的基本原则、动力和最高保障。他特别表达了当事人在程序关系中相对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即权利、权力、能力、义务和负担的主体。由于存在矛盾,当事人并不以主体的身份。 出现在法官面前,而法官只需要履行义务。相反,在对抗原则的支持下,当事人也有受到尊重的权利,正如前面提到的,这些权利与参与整个程序过程的理念是一致的[3]。 在巴西,这一矛盾被作为宪法原则写入《宪法》第 5 条 LV 中。这是一项最重要的创新,因为从其宪法化开始,矛盾就从一个明显的技术法律概念,即“行为和程序术语的双边科学以及与之相矛盾的可能性” [4],转向了一种真正的政治概念,基于参与的概念 WhatsApp 号码 ,作为行使管辖权合法化的一个因素[5]。 在环境集体诉讼中,对抗式程序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它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的保证,这并不能消除法官行为的重要性,也不能剥夺法官行为的重要性。在对抗过程的实施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 我们谈论对抗式程序的双重目的,即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官的义务[6]。 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环境集体诉讼中的对抗程序以诉讼当事人为影响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最终结果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活动为前提。为了开展这些活动,集体程序法体系赋予当事人广泛的程序权利,可从程序开始和整个程序中行使:提出请求和要求的权利、提出指控的权利;有权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事实;了解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指控以及对方意图和提供的证据的权利;有权了解第三方、检察官办公室(当它作为法律秩序检查员进行干预时)或由于法官的当然活动而对案件提出的事实和法律要素;在法庭上讨论所有这些要素的权利[7]。 在此意义上,参与环境集体诉讼中的对抗性程序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前提是允许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上推断自己的理由,提供证据,反对对手的指控,控制证据其中,了解并有可能对提交至档案的每项指控、片段、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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